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860號
SLDV,106,司促,9860,201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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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8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姜秀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捌佰肆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伍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
      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
      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9年3 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
      0 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
      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
      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 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
      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
      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
      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181848元整,自最後一次
      消費繳款日,民國106 年6 月18日迄未清償。案經
      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
      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
      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
      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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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