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8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水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義
代 理 人 單立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歡喜家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宣懷即鍾弘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