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7261號
債 權 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群昌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陸萬參仟捌佰參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計算之利息,另按日給付百分之零點零五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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