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7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昱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陸萬肆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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