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713號
SLDV,106,司促,9713,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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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7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霈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鎔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零玖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971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鎔竹、周│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55090 │霈星   │2月27日起  │7月11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7月12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鎔竹、周│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55090 │霈星   │3月28日起  │7月11日止  │一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7月12日起  │9月27日止  │二一五    │
│  │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9月28日起  │      │四三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霈星前就讀亞東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李鎔
     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5,090元,約定應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含休退學) 或服義務兵役退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
     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
     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
     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周霈星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55,09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鎔竹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及利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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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