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538號
SLDV,106,司促,9538,2017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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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5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酉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塗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進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八、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一、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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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酉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