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3836號
債 權 人 李坤峰即鋐昌企業社
債 務 人 孫志明即鑫森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貳萬零肆佰壹拾元,
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