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62691號
KSDV,96,促,62691,2007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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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2691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國倫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捌拾陸萬捌仟零伍拾
  肆元,及自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周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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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倫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