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2691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國倫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捌拾陸萬捌仟零伍拾
肆元,及自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周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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