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2046號
債 權 人 震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國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肆萬伍仟零參元,及民國
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易詮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