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69號
上 訴 人 甲○○
即失蹤人謝麗華之財產管理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蓬萊潛水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訴字第669 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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