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5年度,102號
KSDV,95,破,102,200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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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甲○○原名蔡明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本家境小康,嗣因友人經營生意亟 需資金週轉,並承諾係短期借貸,必會如數清償,聲請人將 自身之積蓄,連同向銀行貸得之款項借予友人,未料友人竟 捲款潛逃,且避不見面,牽累聲請人背負大筆債務。復因經 濟嚴重不景氣,收入頓減,致難以如期繳付貸款本息,聲請 人不得不再度借貸,致以債養債,深陷負債坑洞。聲請人為 增加收入,於誤信友人之介紹下,再度借貸投資於綠島之休 閒渡假公司,詎該公司竟無故倒閉,致聲請人血本無歸,並 造成聲請人分別積欠如附表所示債權人之債務共計約新臺幣 (下同)290 餘萬元。聲請人現僅有現金253,700 元,及對 第三人孫惠芬債權1,100,000 元、孫慧君蘇鴻明票據債權 各30,000元、400,000 元,合計1,783,700 元之資產,已無 力償付前開鉅額之債務,而有資產不能清償債務之應為聲請 宣告破產之情形,為此爰依破產法之規定,檢具財產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生活費權利捨棄切結書、聲請人與孫惠 芬之嘉義縣民雄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孫慧君蘇鴻明簽發 之本票影本等件聲請宣告破產等情。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 定有明文。是破產乃債務人於經濟發生困難,無力對全體債 權人為清償時,固由法院介入,強制將債務人之全部財產依 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分配,使全體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之一般 執行程序。惟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 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 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 其債務時,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有最高 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 號、91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 可參。亦即如可預見破產程序進行之結果,多數債權人之普 通債權毫無機會獲得公平滿足者,則破產程序之進行即無實 益可言,於此情形,如仍進行破產程序,即與破產制度本旨 有違,法院應不予准許。
三、經查,聲請人迄如附表所示日期,積欠如附表所示各銀行債 務總計金額為3,047,931 元,有如附表所示各銀行陳報狀及 函文附卷可參。而聲請人所餘資產,聲請人陳述尚有現金25



3,700 元及對第三人孫惠芬債權1,100,000 元、孫慧君、蘇 鴻明票據債權各30,000元、400,000 元,合計1,783,700 元 之資產等語,惟聲請人並未提出該筆現金之證明資料,經本 院發函命聲請人補正該筆現金之證明資料,聲請人於95年9 月11日收受本院上開函文,迄今仍未提出證明資料以供本院 審酌;又參酌聲請人與孫惠芬間成立之1,100,000 元調解, 已於94年8 月31日屆清償期,及前開票據影本並非記明票據 ,且分別於94年12月27日、95年2 月6 日、15日間屆期,復 未見聲請人有對渠等為求償之表示及聲請強制執行程序,則 是否尚未清償,而仍有前開現金及債權,已非無疑。況參酌 附表所示聲請人之欠款期間,均適逢聲請人對孫惠芬等三人 債權之清償期,如孫惠芬等人未主動清償,衡情聲請人豈有 不為求償及為強制執行之聲請,而置其債權遲遲未得滿足, 並因之增加如附表所示債務之理。準此,足認聲請人應無前 開現金及債權可供構成破產財團至明,則揆諸前揭說明,聲 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彩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附表:
┌──┬──────────┬──────┬──────┐
│編號│ 債權人名稱 │ 債權金額 │債權計算迄日│
├──┼──────────┼──────┼──────┤
│ 1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 158,731元 │至95.9.16止 │
│ │限公司 │ │ │
├──┼──────────┼──────┼──────┤
│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807,211元 │至95.9.13止 │
│ │有限公司 │ │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701,334元 │至95.9.15止 │
│ │有限公司 │ │ │
├──┼──────────┼──────┼──────┤
│ 4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190,612 元 │至95.7.10止 │
│ │公司 │ │ │
├──┼──────────┼──────┼──────┤




│ 5 │高雄縣梓官鄉農會 │ 457,852 元 │至95.8.18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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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萬泰商業銀行北高雄分│ 177,702 元 │至95.9.25止 │
│ │行 │ │ │
├──┼──────────┼──────┼──────┤
│ 7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 145,191元 │至95.9.21止 │
│ │公司台北分公司 │ │ │
├──┼──────────┼──────┼──────┤
│ 8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285,837元 │至95.6.11止 │
│ │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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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 82,465元 │至94.11.7止 │
│ │司即原安信信用卡公司│ │ │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40,996元 │至95.8.4止 │
│ │有限公司 │ │ │
├──┴──────────┴──────┴──────┤
│ 債權金額總計:3,047,93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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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