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蘇林品即蘇進財之遺產管理人
銀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柯盛益
法 官 林勇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