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4年度,79號
KSDV,94,建,79,2007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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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79號
原   告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林石猛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競文 律師
被   告 合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被   告 乙○○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 律師
被   告 癸○○
      戊○○
      壬○○
      辛○○
          送達代收人
      庚○○
      己○○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8 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並不明確,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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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