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79號原 告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林石猛 律師複 代理人 張競文 律師被 告 合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子○○被 告 乙○○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 律師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 律師被 告 癸○○ 戊○○ 壬○○ 辛○○ 送達代收人 庚○○ 己○○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8 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並不明確,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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