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2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耿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再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秋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叁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921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再興、陳│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8738 │耿嘉、羅秋│2月03日起 │6月12日止 │一五 │
│ │元 │雲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6月13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再興、陳│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18738 │耿嘉、羅秋│1月04日起 │6月12日止 │一一五 │
│ │元 │雲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6月13日起 │7月03日止 │二一五 │
│ │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7月04日起 │ │四三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耿嘉前就讀秀峰高中邀同債務人陳再興、
羅秋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3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9,357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
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另因前一年度平均月收入不足
30,000元,申請緩繳貸款本息一年,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耿嘉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18,738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再興、羅秋雲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及利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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