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172號
SLDV,106,司促,9172,2017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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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1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凱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金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淑華
一、債務人吳金生吳凱翔宋淑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叁萬捌仟貳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917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金生、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38291│凱翔、宋淑│2月01日起  │      │一五     │
│  │元  │華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金生、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8291│凱翔、宋淑│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華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凱翔於民國100 年間至民國104 年間邀
      同債務人吳金生宋淑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
      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5 筆,共計新臺幣15
      萬8,589 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
      (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共分60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
      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吳凱翔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13萬8,291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
      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
      部到期。另債務人吳金生宋淑華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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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