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45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非訟代理人 黃鈺穎
債 務 人 鄭貴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貳仟零玖拾玖元
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陸拾叁元及新臺幣柒拾玖萬陸仟貳
佰肆拾捌元及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零肆拾叁元及新臺幣壹仟
伍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貴峯於民國(下同)96年04月30日向債權人申
請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整和19萬元整,借期至116年04
月30日屆滿,利息自貸放日起,前12期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
利率加碼年息0%機動計息,第13期至第24期依本行房屋貸款
指標利率加碼年息0.5%機動計息,第25期起依本行房屋貸款
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3%機動計息。
(二)緣債務人鄭貴峯向債權人申請擔保透支/活期性存款帳
戶領用借款,實際動用數額以200萬元整為累積上限,動用
款項期間自96年04月30日至97年04月29日,屆期除債務人及
債權人雙方之任一方或保證人以書面對本約內容異議外,即
視同雙方及保證人同意本約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次,不另
換約;其後每次屆期時,亦同。動用款項利息依債務人實際
動用天數,利息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5%機動
計息。
(三)緣債務人鄭貴峯於97年01月04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58萬
元整,借期至117年01月04日屆滿,利息自貸放日起,前12
期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息0.2%機動計息,第13期
至第24期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息0.5%機動計息,
第25期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2%機動計息。
(四)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
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
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
約金(借款約定書第十條)。
(五)另依借款約定書第廿九條約定,債務人應自借款起始日
起至借款清償日止,每年應為提供抵押之擔保物向保險公司
投保適當火險(含地震險)或債權人要求之其他保險,其保
險費由債務人、抵押人連帶負擔,所有保險單正本及保費收
據應交債權人收執,如債務人或抵押人怠於辦理投保或續保
時,債權人得代為辦理,所墊付之保險費應由債務人、抵押
人立即償還,否則自墊付之日起,債權人得將墊付之保險費
逕列入債務人借款金額,並按本約約定利率計息。今債務人
怠於投保一般住宅火險,債權人依約已於106年05月10日代
為墊付保險期間自106年04月30日起至107年04月30日止之一
般住宅火險保費1,568元整。
(六)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6年02月28日,經債
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此有台北
建北郵局第000925號存證信函為證,依借款約定書第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
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394,853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以及代墊付之一般住宅火險保費
1,568元。
釋明文件:借款約定書、不動產擔保品保單資料、存證信函
、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利率變動表、戶謄。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445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貴峯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37│
│ │114209│ │2月28日起 │ │ │
│ │9元 │ │ │ │ │
├──┼───┼─────┼──────┼──────┼───────┤
│ 002│新臺幣│鄭貴峯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37│
│ │108463│ │2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鄭貴峯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57│
│ │796248│ │3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鄭貴峯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27│
│ │348043│ │3月04日起 │ │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鄭貴峯 │自支付命令送│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 │
│ │1568元│ │達債務人翌日│ │ │
│ │ │ │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貴峯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4209│ │3月3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9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鄭貴峯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8463│ │3月3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鄭貴峯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96248│ │4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鄭貴峯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48043│ │4月0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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