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112號
SLDV,106,司促,9112,2017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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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Jose Carlos Cabrera Urruela
代 理 人 李之語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斯特捺德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葛倫志(Rodrigo Galvez Hernandez)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佰叁拾壹萬玖仟零玖拾柒
  元陸角捌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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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斯特捺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