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嘉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瑞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宇涵即蔡秋香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宇庭即蔡秋香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劉宇庭即蔡秋香之繼承人、劉宇涵即蔡秋香之繼承人
應於被繼承人蔡秋香之繼承遺產範圍內,與劉瑞益、劉嘉榮
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柒佰陸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893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宇庭、劉│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359767│宇涵、劉瑞│2月26日起 │ │ │
│ │元 │益、劉嘉榮│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宇庭、劉│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59767│宇涵、劉瑞│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益、劉嘉榮│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聲請事項:
債務人劉宇涵、劉宇庭於繼承蔡秋香遺產範為內,與債務人
劉嘉榮、劉瑞益於新臺幣359,767 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事實理由:
( 一)緣 債務人劉嘉榮於民國97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劉瑞益、被繼承人蔡秋香為其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
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10筆,計新臺幣
407,506 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
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
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 二)詎 債務人劉嘉榮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餘本金359,767 元( 逾期利息、違約金另
計)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
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劉瑞益被繼承人葉
秋香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
拋棄先訴抗辯權。
( 三)嗣 查,被繼承人蔡秋香於民國98年8 月11日歿,並向
臺灣新北地方查詢,無人對被繼承人蔡秋香拋棄繼承,
被繼承人蔡秋香之繼承人除債務人劉嘉榮外,尚有債務
人劉宇涵、劉宇庭,應負債務限定繼承責任。但債務人
劉嘉榮為本案原因之借款人,仍應負債務全部清償責任
。
( 四)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 五)本 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10紙,戶籍謄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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