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829號
SLDV,106,司促,8829,2017070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8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定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六八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