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6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霈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鎔竹即李麗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叁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65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鎔竹即李│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一.│
│ │55230 │麗真、周霈│2月27日起 │4月26日止 │一五 │
│ │元 │星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
│ │ │ │4月27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鎔竹即李│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
│ │55230 │麗真、周霈│3月28日起 │4月26日止 │一一五 │
│ │元 │星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
│ │ │ │4月27日起 │9月27日止 │二一五 │
│ │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 │9月28日起 │ │四三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霈星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李鎔竹
即李麗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借款
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523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
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
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
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周霈星自106年03月2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552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
務人李鎔竹即李麗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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