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6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清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基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余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彥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叁拾貳萬柒仟壹佰柒
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