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653號
SLDV,106,司促,8653,2017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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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6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清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基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余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彥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叁拾貳萬柒仟壹佰柒
  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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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