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5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何柏毅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何錦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春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春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玉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漢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