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544號
SLDV,106,司促,8544,2017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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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5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何柏毅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何錦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春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春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玉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漢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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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