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士林銀座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董明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官邸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季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玖仟柒佰玖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捌佰伍拾柒元,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肆拾伍萬零玖佰叁拾柒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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