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032號
SLDV,106,司促,10032,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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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士林銀座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董明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官邸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季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玖仟柒佰玖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捌佰伍拾柒元,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肆拾伍萬零玖佰叁拾柒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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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官邸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