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上字,96年度,19號
KSHM,96,附民上,19,200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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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另案在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丙○○
      潘瑞榮
      辛嘉暉
      挖土機司機
一、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上易字第584 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又本件原告係於原審法院96年4 月30日以96年度易字第165
  、592 號判決,檢察官96年6 月6 日提起上訴後,始在96年
  6 月13日向本院對被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於原審附民卷可稽,其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自屬合法,原審誤為係向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誤本
  件提起之時間係在第1 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尚有未
  合;又本件被告甲○○丙○○均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本
  院自得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
  理,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任森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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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