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49號
SLDV,105,重訴,49,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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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原   告 黃偲涵 
      黃焆玉 
前2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吳美慧 
人           
前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
被   告 黃國印 
訴訟代理人 張國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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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