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9號原 告 黃偲涵 黃焆玉 前2人共同兼法定代理 吳美慧 人 前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被 告 黃國印 訴訟代理人 張國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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