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55號
抗 告 人 古進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古東滄、古登嶽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9 日本院駁回其訴(駁回原告
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收受裁
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