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87號
SLDV,105,重訴,387,2017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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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87號
原   告 Hammer Capital Consulting Limited(即黑馬資
      本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麗珊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周志潔律師
      張哲維律師
被   告 戲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害關係人 黃建璋 
原告Hammer Capital Consulting Limited(即黑馬資本顧問有
限公司)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所為一○五年度重訴字第三八七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Hammer Capital Consulting Limited (即黑 馬資本顧問有限公司)與被告戲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5 年8 月4 日變更為黃建璋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以 本院106 年2 月17日105 年度重訴字第387 號裁定命本件應 由黃建璋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二、惟查,黃建璋主張其實際上已非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且 其已於105年7月13日向被告公司辭任董事,被告公司未辦理 公司變更登記;又其於105年10月18日以其非被告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及董事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並經本院以105年度訴 字第1643號民事判決黃建璋與被告公司間董事及董事長之委 任關係不存在,且被告公司應向臺北市商業處將黃建璋董事 及董事長之登記辦理註銷變更登記,有該民事判決影本及辭 任董事信函等件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該卷宗查證屬實。 是黃建璋既已辭任董事,且自始即非被告公司之董事長,其 與被告公司間亦有前揭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訴訟 繫屬中(被告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訴),本件不宜命其承受訴 訟,且客觀上黃建璋亦難認會為被告公司之最佳利益考量而 為代理本件訴訟之進行。
三、綜上所述,本院於106 年2 月17日裁定命黃建璋為被告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因當時不知前揭情事 ,而未及就黃建璋是否有無承受訴訟之權利義務、或是否適 宜擔任承受訴訟人調查究明,致裁定內容並非妥適,容有未 洽,爰依職權廢棄原裁定,另為適法之處理。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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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戲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本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