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249號
抗告人
即被告 乙○○
甲○○
上列抗告人因裁定羈押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
年7 月24日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2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附件刑事抗告狀所示。
二、經查:抗告人乙○○、甲○○涉嫌以恐嚇之手段向債務人陳 碧慧等人討債等情,業據被害人陳碧慧等20餘人於警偵詢中 指訴綦詳,原審法院法官於96年7 月24日訊問抗告人後,認 為抗告人等雖否認恐嚇犯行,惟其2 人所犯恐嚇罪嫌,均經 被害人指訴綦詳,且被害人多達24人,抗告人等犯罪嫌疑重 大,且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05 條恐嚇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 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諭知收押等情,有原審案卷 可稽。本院核閱卷內資料後,認原審法院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華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