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893號
SLDV,105,訴,893,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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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93號
原   告 華忠勇 
      吳淑女 
被   告 潘忠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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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