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055號
SLDV,105,訴,1055,2017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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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55號
原   告 黃高美月(已死亡)
上開原告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 9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黃高美月業於民國104 年7 月30日死亡,有卷附戶籍 謄本可資參照(本院卷二第79頁),是其既在本件租佃爭議 申請調解及調處前,即已死亡,自無當事人能力甚明,且無 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 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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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