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姜憲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六年
聲減字第一三九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七條之罪,減為罰金新台幣柒拾萬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於八十九年六月下旬 某日至同年七月間止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七條之罪,經本 院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五九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一四七號、第六六五一 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一號、第一九五五號、第二六四 一號),判處罰金新台幣一百四十萬元,已確定在案。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岳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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