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相 對 人 石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債務人 張肅慎兼曾俊松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曾學能即曾俊松之繼承人
曾上慈即曾俊松之繼承人
曾威霖即曾俊松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
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應增列「債務人曾威霖即曾俊松之繼承人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 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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