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債 務 人 林玉婷即林姿嬙即林玉婷
代 理 人 陳祥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 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 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與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 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消債 條例第118條第1款及第3款、第121條第1項前段分別明定。二、查債務人林玉婷即林姿嬙即林玉婷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 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57號裁定自民國105年3月5日17時起開 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上 開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頁)。再查,債務人所有如 資產表﹙見本院卷第94頁﹚所示之財產,復經本院於105年7 月12日裁定編號一之財產於拍賣程序終結未為拍定即返還債 務人,編號二之財產返還債務人。今編號一之財產經拍賣終 結未為拍定而應返還予債務人,故債務人已無其他清算財團 財產,足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