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95年度,566號
TNHM,95,上易,566,200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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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5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辰○○
選任辯護人 蔡文斌 律師
      王建強 律師
      何冠慧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亥○○
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 律師
      羅玲郁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7
0號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536、5537、5538、5539、5540、5541
、5542、5543、5544、5549號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
偵字第9936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發查偵字第13 7
號函送併辦),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辰○○係「永正峰漆料有限公司(下稱永正峰公司)」負責 人,亥○○為「永正峰公司」職員,甲○○(經原審判處有 期徒刑一年六月,上訴本院後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則為辰○ ○之姻親。辰○○亥○○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間,擬議利 用「永正峰公司」及其前身「惠新公司(辰○○父母所經營 )」長期與廠商交易之信譽詐騙財物,先邀同甲○○參與, 允諾事成後給予重酬,而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以甲○○ 之名義虛設「萬昌漆料行(下稱萬昌行)」。復於九十二年 七月一日,由辰○○與甲○○偽簽立「買賣讓渡契約書」, 佯將「永正峰公司」之工廠、辦公室軟體設備、原物料成品 及半成品等出售予「萬昌行」(「永正峰公司」並未消滅, 仍由辰○○繼續經營油漆買賣業務),並將「萬昌行」遷址 至嘉義縣義竹鄉五厝村五十七號,且亥○○改受僱「萬昌行 」任職調色員兼廠長。再於九十二年十月間起,由辰○○向 長期交易廠商傳真「永正峰公司」已改組為「萬昌行」之改 組通知書面,然仍由辰○○辰○○之妻等與交易廠商接洽 貨品價額等交易事宜,辰○○亦常在「萬昌行」,並於廠商 詢問辰○○「永正峰公司」改組為「萬昌行」之目的時,僅 泛稱「公司改組及地址搬遷,請多支持」等語,致使如附表 所示之各該廠商誤以為「萬昌行」即為「永正峰公司」,僅 係內部合夥人或股東調整,辰○○亦為實際負責人而陷於錯



誤,且由「萬昌行」先以小額交易取信於各該廠商。待一切 計畫就諸後,辰○○亥○○及甲○○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概括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向附表所示之各該廠商,佯以購買甲苯等大批油漆原料、傳 真機及影印機等物,大量進貨,附表所示之各該廠商因信賴 與「永正峰公司」長期交易之信譽或不知「萬昌行」前有計 畫的叫貨欲為惡性倒閉,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約交付貨 品予「萬昌行」,後由辰○○亥○○將貨品運往他處、或 製造成品以「永正峰公司」名義出售,旋於九十三年八月間 即將「萬昌行」倒閉。嗣因「萬昌行」簽發之支票均無法兌 現,甲○○逃逸無蹤,辰○○亦否認該等債務,附表所示之 各該廠商始知受騙。
二、案經永和興化工有限公司等訴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該署檢察官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 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 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 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 百五十九之二分別定有明文。證人子○○、未○○、癸○○ 、申○○○、戌○○、乙○○、酉○○、辛○○、午○○、 庚○○、寅○○、巳○○等告訴代理人及共同被告即證人甲 ○○於偵查程序中檢察事務官詢問部分,係審判外之言詞陳 述。及被告甲○○對接昌公司與國泰樹脂公司人員坦承犯行 之錄音帶及譯文,係審判外之書面陳述。被告、辯護人不同 意列為證據,且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情事,自 無證據能力,不得為本案證據。
二、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 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定有明文。 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在偵查、審判程序中以同案被告及證 人身分,未命具結部分,自無證據能力,不得為本案證據。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 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



明文。證人己○○、丑○○、黃正燇林啟彬、壬○○、丁 ○○、卯○○等人在檢察事務官所為之證述,係屬審判外之 言詞陳述,檢察官、辯護人、被告並無不同意列為證據,且 本院審理時,無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前開證人在 警詢所為之證述,係在自由意志下所為陳述,並親閱筆錄無 訛後始簽名作成之情況,且該證言適為本案應審酌必要事項 ,自有證據能力,得為本案證據。
四、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 二項定有明文。證人丙○○、鄭義陽在檢察官偵訊時,業經 檢察官查明與被告無親屬、婚約、法定代理關係,並告知具 結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後,命具結以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另 實務運作,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 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該證人於偵查中向 檢察官所為之證言,並無顯不可信之情事,自有證據能力, 得為本案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辰○○亥○○就:辰○○係「永正峰漆料有限公 司」負責人,亥○○為「永正峰公司」職員,辰○○於九十 二年七月一日,將公司工廠部分以買賣讓渡的方式,出售予 「萬昌行」,並將「萬昌行」遷址至嘉義縣義竹鄉五厝村五 十七號,「萬昌行」負責人登記為甲○○,亥○○還是在「 萬昌行」任職。九十二年十月間起,由辰○○向長期交易廠 商傳真「永正峰公司」已改組為「萬昌行」之改組通知書面 。「永正峰公司」原有買賣業務及工廠原料調配(調色)業 務,工廠部門讓渡予「萬昌行」後,買賣部門的成品,仍由 「萬昌行」提供,沒有向其他廠商購買。「萬昌行」從九十 三年三月起至九十三年九月止,向附表所示的廠商購買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之商品。九十三年八月間,「萬昌行」之支票 無法兌現。亥○○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有承受「萬昌行」之 器具及存貨,並且處理「萬昌行」倒閉之後廠商來搬貨之事 宜等事實,固供認在卷(見本院卷第一宗第八十九頁)。惟 均矢口否認犯行,被告辰○○辯稱:伊是「永正峰公司」的 負責人,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與甲○○簽立之「買賣讓渡 契約書」是真實的,讓渡以後,甲○○申請「萬昌行」作製 造業,伊「永正峰公司」還存在,作買賣業,「永正峰公司 」跟「萬昌行」買成品,伊幫忙指導甲○○為成品的製造, 原來「永正峰公司」僱用亥○○,之後亥○○到「萬昌行」 去工作。「永正峰公司」的製造部分讓渡予甲○○後,價金 是三百八十萬元,錢都有拿到,是每月從跟甲○○「萬昌行



」指配貨品價格扣回來。伊以傳真方式通知廠商說「永正峰 公司」已改組為「萬昌行」,希望再給予支持,伊就沒有再 跟廠商訂貨了。「萬昌行」在九十三年八月間倒閉之後,因 為廠商到伊住處找,且廠商認為伊與甲○○有親戚關係,所 以出面幫他們解決財務糾紛一次。伊無不法詐欺犯行云云。 被告亥○○辯稱:伊原是「永正峰公司」的廠長,在公司負 責製造,「永正峰公司」製造部門讓渡予甲○○之後,伊還 是在「萬昌行」擔任廠長,負責製造,「萬昌行」的訂貨, 伊沒有參與,更未經手「萬昌行」財務。「萬昌行」在九十 三年八月間倒閉之後,與廠商有財務糾紛,廠商要到「萬昌 行」來搬貨,伊不同意,因為伊不知道廠商與甲○○之間的 糾紛如何,後來因找不到甲○○,伊才同意廠商取走貨款的 三分之二來搬貨,「萬昌行」因為欠伊一百二十一萬五千元 的借款,所以要求甲○○將「萬昌行」讓渡予伊來經營,以 保障其個人債權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辰○○確於九十二年十月間,以書面傳真等方式告知交 易廠商「永正峰公司」改組為「萬昌行」,並「萬昌行」於 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之各該廠商,購買油漆原料等 貨品,取得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等事實,已據被告辰○○、亥 ○○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並有改組通知一 紙(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一號偵卷第六二頁)、「 永正峰公司」之台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詳細資料(見 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一號偵卷第九六頁)、「萬昌行 」之台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詳細資料(見九十三年度 發查字第二五○一號偵卷第九七頁)及「元良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之銷貨明細表、收款明細表、統一發票(見九十三年 度發查字第二四九五號偵卷第五頁)、「萬昌行」開立之支 票二紙及退票理由單(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四九五號偵 卷第十五、十六頁);「顏光色料股份有限公司」之客戶交 易明細表(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四九八號偵卷第八、四 十頁)、統一發票(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四九八號偵卷 第九、十頁)、「萬昌行」開立之支票二紙(見九十三年度 發查字第二四九八號偵卷第七、四十二頁);「懷義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之出貨單(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四九八號 偵卷第十二至十五頁)、「萬昌行」開立之支票三紙(見九 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四九八號偵卷第十一頁);「盧德金屬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客戶對帳單(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 二四九八號偵卷第十八、二一、二四頁)、送貨單(見九十 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四九八號偵卷第十九、二二、二五頁)、



統一發票(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四九八號偵查第二十、 二三、二六頁)、「萬昌行」開立之支票二紙及退票理由單 (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四九八號偵卷第五五、五六頁) ;「鼎佑實業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 第二四九九號偵卷第七至十一、四十五頁)、出貨單(見九 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四九八號偵卷第十一頁)、「萬昌行」 開立之支票一紙及退票理由單(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四 九九號偵卷第十二頁);「龍鉅企業行」之統一發票(見九 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四九九號偵卷第十四頁)、送貨單(見 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四九九號偵卷第十一頁)、「萬昌行 」開立之支票一紙及退票理由單(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 四九九號偵卷第十三頁);「鎷斯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 對帳單(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四九九號偵卷第十七頁) 、貨物收據(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四九九號偵卷第十八 至二十頁)、統一發票(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四九九號 偵卷第二一至二五頁)、貨款單(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 四九九號偵卷第二六至二八頁)、送貨單(見九十三年度發 查字第二四九九號偵卷第二九至三七頁)、「萬昌行」開立 之支票一紙及退票理由單(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四九九 號偵卷第二五頁);「榮泰漆料行有限公司」之明細表(見 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號偵卷第三、四頁)、應收帳 款簡要表(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號偵卷第九至十 一頁)、出貨單(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號偵卷第 十二至十七頁)、銷貨退回單(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 ○○號第十八至二二頁)、「萬昌行」開立之支票一紙及退 票理由單(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號偵卷第七、八 頁);「協銓企業有限公司」之送貨單(見九十三年度發查 字第二五○○號偵卷第二三至二五頁)、統一發票(見九十 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號偵卷第二六至二八頁)、貨物收 據(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號第二九至三一頁); 「永和興化工有限公司」之送貨單、「萬昌行」開立之支票 三紙、退票理由單(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一號偵卷 第六至十三頁);「統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對 帳單(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一號偵卷第十四、四一 頁)、「萬昌行」開立之支票二紙及退票理由單(見九十三 年度發查字第二五○一號偵卷第十五、四五、四六頁)、統 一發票(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一號偵卷第十六、四 四頁)、託運單(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一號偵卷第 十七、四三頁);「安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 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一號偵卷第十九、二九至三二



頁)、應收帳款明細表(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一號 偵卷第二十至二二、三三至三六、六五、六六頁)、「萬昌 行」開立之支票一紙及退票理由單(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 二五一號偵卷第六三頁);「滿豐企業有限公司」之統一發 票(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五五二號偵卷第十三至十六頁 )、「萬昌行」開立之支票二紙及退票理由單(見九十三年 度發查字第二五五二號偵卷第十二至十四頁);「南璋股份 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六五九號 偵卷第五至九頁)、客戶請款明細對帳單(見九十三年度發 查字第二六五九號偵卷第十至十二頁)、「萬昌行」開立之 支票一紙及退票理由單(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六五九號 偵卷第十三頁);「中南特化材料有限公司」之貨款單(見 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六七五號偵卷第五頁)、訂貨單(見 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六七五號偵卷第十二、十三頁);「 接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送貨單(見嘉義地檢九十四年度 交查字第一○九號偵卷第四至十一頁)、錄音譯文(見嘉義 地檢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一○九號第二五至三二頁);「國 泰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貨單(見嘉義地檢九十四年 度交查字第一○九號偵卷第十二至二十四頁);「奇宏工業 社」之統一發票二紙、「萬昌行」開立之支票一紙及退票理 由單(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九九三六號偵卷第十二、十三頁 )。是被告辰○○亥○○前之供述與事實相符,自可採認 。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甲○○原審證稱:「(你如何詐欺廠商?) 我是被辰○○亥○○利用的」、「(你如何被利用?)九 十二年間春天,我當時的經濟環境不好,我的房屋被拍賣, 辰○○就對我說你當我的人頭,我借給你一筆錢,重新東山 再起」、「(他們承諾給你什麼好處?何時給你?)辰○○ 說要給我一棟房子及一輛車,並給我一筆錢,至於數目多少 要看辰○○所賺取的利益有多少。這都是辰○○跟我講的, 當時亥○○有無在場,我忘記了,時間是在九十二年初。給 付的時間是在整個事情完成時,沒有確定的時間」、「(你 與亥○○有何交情?或金錢往來?)都沒有」、「(辰○○ 有無要求你分工的內容?)我當人頭,以我的名義成立萬昌 漆料行,辰○○在幕後操控,亥○○則負責廠內的所有工作 事宜,我則聽命於亥○○的指示做事」、「(你有無做過公 司行號的負責人?)沒有」、「(你有無聽過艾夢柔有限公 司?)那是作床的,也是辰○○實際負責人」、「(你與該 公司有無關係?)有可能是用我的名義去申請公司的,我根 本沒有能力去經營」、「(辰○○簽讓渡契約給你的時間,



是否就是你們簽約的時間?)是的,但都是辰○○在處理」 、「(契約的簽名及按指印,是否你親自所為?)是的,因 為我既然答應要當人頭,當然要按指示去做」、「(你是否 知道萬昌漆料行的財務狀況?)我不知道,都是由他們在處 理,我只知道狀況很差」、「(你於九十二年七月簽約後, 你有無拿過任何款項?)九十三年元月十日起每星期給我二 千元,以為加油的錢,並給我一部中古車,由辰○○交給我 每月八千五百元,以為給付該車的貸款」、「(你是否知道 萬昌漆料行何時跳票?)知道,八月三十一日」、「(你事 後是否將萬昌漆料行讓渡給亥○○?)該讓渡書確實是我親 自簽名的,但因為我只是人頭,我是依照辰○○的指示去作 」、「(你在萬昌漆料行之前有無做過何工作?)開計程車 ,賣麵等工作」、「(你之前有無賣過油漆?)沒有。我對 油漆一竅不通」、「(辰○○有無給你幫你補習油漆的事情 ?)辰○○是教我一些材料的用途,以為應付廠商」、「( 你是否知道亥○○萬昌漆料行擔任何工作?)廠內他全面 負責,傍晚的時候,辰○○會過來教我如何叫貨」、「我們 對外宣稱亥○○是廠長」、「(亥○○是否知道你與辰○○ 一起詐騙廠商?)亥○○知道」、「(你實際上有拿錢向辰 ○○買萬昌漆料行?)沒有,如果有我錢我就會去繳房屋貸 款,房屋就不會被拍賣」、「(萬昌漆料行的統一發票專用 章是否你去印章店刻的?)我忘記了」、「(這個印章是否 你去刻的?」)我忘記了」、「(你是否知道該印章把你的 名字刻錯了?)我不知道」、「(你是否知道該印章要把你 的名字刻成『余存人』?)我不知道」、「(你是萬昌漆料 行的負責人,為何印章的名字刻錯了你都不知道?)因為我 都沒有在用這東西」、「(你於偵查時陳述在萬昌漆料行在 九十二年四、五月間就成立了?)是的」、「(為何是在九 十二年七月間辰○○才將永正峰公司頂讓給你?)因為先申 請萬昌漆料行的門號,地址是在台南縣新營市太南里的家, 設立一個招牌,有營業賣油漆,但貨品的來源是辰○○處理 的,錢也是辰○○付,並由辰○○請一個會計小姐,至於貨 賣給誰,我不清楚,因為我只是個人頭」、「(為何於同一 時間同時有永正峰及萬昌漆料行?)那段時間是以萬昌漆料 行的名義進貨,以永正峰的名義賣出,九十二年七月間的頂 讓契約是假的,且頂讓契約只是說賣器材而已,永正峰公司 還是繼續存在並沒有消滅」、「(在何處認識亥○○?)在 永正峰公司經由辰○○介紹。」、「(亥○○萬昌漆料行 負責何事?)油漆的製作過程」、「(亥○○是否知道詐騙 之事?)知道。辰○○指示我的時候,亥○○有時在場,有



時不在場。」、「(你是否知道亥○○的報酬為何?)我不 知道」、「(亥○○每月薪資為何?)我只是人頭,我不知 道」、「(向廠商叫貨後,由誰點貨?)「我、亥○○,辰 ○○是幕後的,所以他沒有」、「(進貨後,貨到哪裡去? )我不知道,是由亥○○載走的,貨被載到哪裡去,我也不 知道。製作成成品後,由永正峰出貨,其他的材料由亥○○ 載走,載到哪裡去我不知道」、「(支票帳戶是否是你去開 戶的?)是的,先前是由會計開票,後來是由我開票。至於 該支票帳號,我有使用過,但只要是我私人使用的,我一定 兌現」等語(見原審卷第二宗第一五四至一六一頁)。又於 本院證稱:伊只是人頭,沒有資力承受「萬昌行」,也沒有 實際讓渡。「萬昌行」於九十二年四月營業登記,之後陸陸 續續開始營運,請領有中國信託新營分行、義竹鄉農會、彰 銀新營支票帳戶,上開三本支票簿由辰○○保管,要開票時 找辰○○拿支票來開。亥○○有無匯一百多萬元到「萬昌行 」的帳戶內,伊不清楚,因簿子都是辰○○在保管,如有匯 也是假的匯款,只是為了編故事。伊當人頭在廠商來時,要 我應付,由辰○○教伊如何應付,並講事成後,要一間房子 及一部車子給伊,現金部分要看有多少,再決定分給伊。「 萬昌行」預計要做到八月底,在七、八月間,亥○○與辰○ ○告訴伊貨已經堆不下,要伊去找一個地方堆貨。後來放在 戊○○○房子的貨,讓廠商載回去。其實大部分的貨由辰○ ○、亥○○處理,小部份堆放在戊○○○房子的貨,騙廠商 僅剩下這些貨而已,讓他們載回去等詞(見本院卷第一宗第 一七七至一八四頁)。證人甲○○為人頭詐財之證述,原審 及本院之證述一致,且前開證述屬實,則甲○○即會因詐欺 罪,而受刑之科處,果非實情,自無為損人不利己之證言, ,是證人甲○○證言可以採信。被告辰○○亥○○、甲○ ○三人謀議,利用「永正峰公司」長期與廠商交易之信譽, 以甲○○之名義虛設「萬昌行」,待一切計畫就諸後,辰○ ○、羅志宏及甲○○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之各 該廠商,佯以購買甲苯等大批油漆原料、傳真機及影印機等 物,大量進貨,為之惡性倒閉,為之施用詐術之事實,可以 認定。
㈢證人己○○、壬○○、丑○○、丁○○、卯○○等人,於檢 察事務官詢問及證人辛○○、午○○、庚○○、未○○、癸 ○○、申○○○、子○○、酉○○、戌○○、乙○○、巳○ ○、寅○○、丙○○等人於原審及本院,分就附表所示時日 之行為方式,與「萬昌行」為之交易買賣金額,業經證述明 確。並有前述送貨單、銷貨明細表、收款明細表、統一發票



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可參。且為被告辰○○亥○○所不爭執 。是證人己○○、壬○○、丑○○、丁○○、卯○○、辛○ ○、午○○、庚○○、未○○、癸○○、申○○○、子○○ 、酉○○、戌○○、乙○○、巳○○、寅○○、丙○○等人 之證述,應屬實情,可以採信。而買賣交易,賣方當以能收 取貨款為目的,果有以人頭為公司經營,貨款未能收付,是 可預期,出賣之一方,當無交貨之可能,此乃眾所周知之事 。證人己○○等人之所以交付附表所示之物,自係因被告辰 ○○、羅志宏及甲○○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所致,亦屬灼然 。
㈣再⑴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子○○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元良公 司與永正峰公司、萬昌行均有業務往來,買賣石油樹脂,是 我們的客戶」、「萬昌行向我們公司買漆料是與我接洽」、 「(你是否有於偵查時陳述『是甲○○及亥○○打電話叫貨 』?)時間太久我忘了」、「(你有無見過這張改組通知? )有」、「(你收到該傳真後,有無打電話問過萬昌漆料行 或永正峰公司改組情形如何?)沒有」、「月結,我們會寄 發票、送貨單、請款單給萬昌行請款」、「直接寄到嘉義縣 義竹鄉五厝村五十七號給萬昌行」、「(既然你們有收到該 改組通知,並負責人改為甲○○,你們公司為何會認為辰○ ○騙你們?)我們收到該傳真後,第一次叫貨時,還是由辰 ○○的太太打電話來叫貨」、「(你自己有無接過庭上這三 位被告打電話叫貨?)只有甲○○訂貨的電話」、「(現在 萬昌行叫的貨至今積欠多少款項?時間為何?)九十三年五 月到八月間的貨款,總金額為十四萬零一百七十五元」、「 從來沒有付過任何款項」、「是辰○○的太太打電話給我, 與我談價格,那時已經改組為萬昌行」、「因為還沒有改組 前,她就常常打電話與我談價錢,且之前見過一次面」、「 (前述的改組傳真,你們是何時收到?)我確定的時間忘記 了,大概是九十二年十月間左右,也就是卷附傳真上的時間 左右」、「(你收到該傳真時,永正峰公司與你們公司的欠 款是否都已經結清?)應該都已經結清……」等語(見原審 卷第二宗第八至十一頁)。⑵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癸○○於原 審證述:「懷義公司與永正峰公司、萬昌行有業務往來,向 我們買純酸樹脂、聚酯」、「他們都是以傳真訂貨的方式, 上面並書有萬昌漆料行,但沒有寫人名」、「他們是以傳真 訂單,我再與辰○○的太太報價,我從未與甲○○接洽過。 他們的傳真訂單上面只有數量沒有單價」、「(庭上的三位 被告有無與你們公司訂貨過?)在收到改組傳真後,只有與 辰○○見過二次面,報價都是與辰○○的太太報價」、「(



你有無見過這張改組通知?)有」、「我曾經打電話及當面 問辰○○的太太改組的情形為何,辰○○的太太回答我說就 是改組而已。永正峰公司之前是惠新公司,惠新公司是辰○ ○的母親負責,之後改組為永正峰公司由辰○○負責,信譽 都非常好,所以這次改組為萬昌漆料行,我也沒再詳查」、 「(萬昌漆料行跟你們公司訂的貨如何請款?)月結,票期 三個月,我們會寄發票、送貨單、請款單給萬昌漆料行請款 」、「(發票、送貨單、請款單是寄給誰?)我寄到新營市 太子郵局八號的郵政信箱」、「我不知道這是誰申請的信箱 ,因為之前永正峰公司訂的貨的請款資料,我們都是寄到這 信箱來請款,所以我就延續寄到這信箱」、「(是何人告訴 你繼續寄資料到這信箱?)我忘記了」、「(既然你們有收 到該改組通知,並負責人改為甲○○,你們公司為何會認為 辰○○騙你們?)因為他只告訴我們『改組』,因為傳真上 面沒有記載『讓售』,所以我就認為是合資」、「(現在萬 昌漆料行叫的貨至今積欠多少款項?時間為何?)九十三年 三月二十五日至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金額五十四萬五千 五百八十元。曾經退過貨十九萬一千元」、「(萬昌漆料行 叫過的貨曾經付過多少錢?)我忘記了」、「跳票之後我主 動打電話給辰○○的太太,辰○○的太太就告訴我廠商都在 等著搬貨,所以我也就過去辦理退貨。我從頭到尾都是與辰 ○○的太太聯絡」、「到嘉義義竹的工廠,現場是亥○○辰○○在場,至於當時是向何人辦理退貨的,我忘記了」、 「(這張是否當天辦理退貨所簽的?)是的,但是貨不是當 天拿回去,是我叫辰○○幫我寄回去,運費我們公司付」、 「(你有無到過果毅派出所報案?)有,是我們辦理退貨後 的事情,當時所有廠商繼續追查,亥○○才帶我們去另外一 個地方,該處是一個民宅,亥○○告訴我們貨在那裡,地點 是在果毅派出所的旁邊,我們就先去派出所備案,當時亥○ ○就告訴警察說有人恐嚇他,所以就不了了之,約隔一個禮 拜後,我們幾家廠商又到派出所報案,當時有二位警察陪我 們到現場,現場沒有上鎖,且我們也有找屋主,我們告訴警 察這些貨是我們的,因為買賣還沒有付款,警察就問我們如 何知道這個地點,我們就說是亥○○告訴我們的,當時剛好 亥○○來,我們就告訴警察他就是亥○○亥○○看到警察 來時就跑了,我也不知道原因,後來警察就告訴我們說是你 們的貨就搬走」、「(該照片的地點是否是你們在果毅搬貨 的地點?)是的」、「(你們當天搬回多少貨?)果毅的部 分十五萬四千元,包括嘉義義竹總共十九萬一千元」、「( 你於偵查時陳述被告辰○○亥○○、甲○○三人是合夥的



,你為何如此陳述?)因為我接到傳真時,我有問辰○○的 太太,她回答我說只是改組而已,並且傳真上也只有寫改組 。我從一開始就跟辰○○的太太聯絡,退票後,我去找劉太 太及辰○○,他們才告訴我,貨是甲○○訂的,並且我又發 現還有亥○○在現場,所以我才認定他們三人是合夥」、「 (你接到傳真改組時,永正峰公司是否還有積欠你們公司款 項?)永正峰公司的款項都已經付清了」、「(之前惠新公 司改組為永正峰公司,與本次永正峰公司改組為萬昌漆料行 有無一樣?)都只是告訴我們改組而已。與我接洽的人都是 劉太太,至於支票帳戶是否一樣,因為我是跑業務,所以我 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第二宗第十一至十七頁)。⑶證人 即告訴代理人未○○於原審證陳:「顏光色料公司與永正峰 公司、萬昌行均有業務往來,賣顏料給他們」、「我們認定 萬昌漆料行就是永正峰公司」、「(你有無收到改組傳真? )有。我是九十二年十月七日收到」、「(你是否知道是誰 傳真給你?)我不知道」、「我收到傳真之前及之後,我只 有與辰○○接洽,但公司小姐曾經跟我講過支票的發票人改 成甲○○,但我從未見過也未與甲○○接洽過」、「(你收 到該傳真後,有無打電話問過萬昌漆料行或永正峰公司改組 情形如何?)沒有,而且我後來還是與辰○○聯絡接洽」、 「(萬昌漆料行跟你們公司訂的貨如何請款?)月結,我們 會寄對帳單、發票、送貨單給萬昌漆料行請款」、「之前我 寄到新營市太子郵局八號的郵政信箱,萬昌漆料行之後,就 寄到嘉義縣義竹鄉」、「(你如何與辰○○聯絡?)大部分 以電話聯絡,有時會親自拜訪,我有時打他的行動電話,有 時打他公司的電話」、「(你有無問過甲○○是何人?)沒 有」、「(你有無甲○○的電話號碼?)沒有」、「(萬昌 漆料行尚欠你們公司多少錢?期間為何?)總共欠十三萬八 千六百九十三元,自九十三年五月四日到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退票後我打辰○○的行動電話,辰○○說他會幫我忙,到 了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辰○○打電話給我,說他可以幫我退 一些貨,但當時我在高雄無法返回,我請在鹽水的朋友到義 竹工廠搬回八包綠色的顏料,每公斤單價一百二十元,共二 百公斤,總共二萬四千元,我領回之後,才發現其中有四包 是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送的貨,另外四包也都是在九十三年 五、六月份之前送的貨,所以他們之前的貨都沒有用完,卻 一直叫後面的貨,並且數量比以前的量大很多」、「(九十 三年五月之前萬昌漆料行所訂的貨有無付款?)有,大約是 三、四萬元」、「(永正峰公司有無欠你們公司款項?)沒 有」、「(萬昌漆料行都是誰跟你叫貨?)萬昌漆料行都是



以傳真叫貨」、「(你賣給萬昌漆料行這段期間的原料單價 有無改變?)沒有」、「(改成萬昌漆料行後,你為何仍與 辰○○聯絡?)因為我認定萬昌漆料行的負責人是辰○○, 我們跑業務的通常都會跟主事者聯絡需貨之情形,他告訴我 他需要的時候就會訂貨」、「(你如何認定被告等三人是合 夥?)因為事發後,我發現開票人是甲○○,而退票前、後 與我聯絡的是辰○○,工廠方面是亥○○在負責,所有廠商 要看貨,亥○○會要求廠商簽立退貨切結書才可以進入工廠 看貨,後來的退貨是辰○○與我聯絡的」、「依一般商業習 慣,貨都是先叫先用,且如有色差問題,同一批號的貨應該 沒有色差問題,為何同一批號的貨有的有用掉有的退貨」等 語(見原審卷第二宗第十七至二一頁)。⑷證人即告訴代理 人巳○○於原審證稱:「接昌公司與永正峰公司、萬昌行均 有業務往來,在永正峰公司的前身惠新公司就有業務往來, 並我現有的資料是自九十三年四月第一次出貨給萬昌漆料行 」、「(萬昌漆料行如何訂貨?)訂貨都是用傳真,甲○○ 是有幾次以電話聯繫。之前永正峰公司都是辰○○的太太打 電話來」、「(在庭上的三位被告有無與你們公司訂過貨? )以萬昌漆料行的名義只有甲○○」、「(有無見過改組傳 真?)沒有見過」、「(之前你未與萬昌漆料行交易過,為 何傳真訂貨就送貨過去?)記憶中是有人跟我說永正峰公司 改名為萬昌漆料行,所以我才出貨」、「(是否曾經到過義 竹的工廠?)有。我只看到甲○○及亥○○而已,並沒有見 過辰○○」、「(萬昌漆料行跟你們公司訂的貨如何請款? )月結,票期三個月,我們會寄發票、送貨單、請款單給萬 昌漆料行請款」、「(發票、送貨單、請款單是寄給誰?) 我不確定是寄到那裡」、「(現在萬昌漆料行叫的貨至今積 欠多少款項?時間為何?)九十三年四月欠九萬五千六百八 十八元,九十三年五月欠十二萬零八百六十一元,九十三年 六月欠十一萬一千六百九十九元,九十三年七月欠二十八萬 八千七百七十七元、二萬四千四百三十九元,九十三年八月 欠二十八萬零九百十九元」、「(萬昌漆料行叫過的貨曾經 付過多少錢?)第一筆的貨款有付,約二千二百零六元」、 「後來我們去了解,依甲○○的背景並不可能來從事這種行 業,是因為辰○○要幫甲○○的忙,且後來我們找到甲○○ ,甲○○說他們的運作模式,且甲○○對公司的事情都不了 解,而亥○○卻知道萬昌漆料行所購買貨的流向如何,所以 我們才認定亥○○應該有共犯,辰○○的部分是因為甲○○ 跟我說辰○○有在工廠幫忙」、「(你於何時才知道?)跳 票以後,約九十三年九月初」等語(見原審卷第二宗第二一



至二四頁)。⑸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寅○○於原審證述:「國 泰樹脂公司與永正峰公司、萬昌行均有業務往來,且之前就 與惠新公司有往來」、「大部分訂貨是以傳真或電話訂貨」 、「(你有無看過該改組傳真?)我沒有見過,至於他有無 傳給我們公司,我就不知道」、「(你們曾經到過嘉義義竹 萬昌漆料行的工廠?)有,因為我每月都會來南部出差,在 九十二年下半年,辰○○曾告訴我永正峰公司要改名並搬工 廠,嘉義義竹的工廠地址是根據送貨單上的地址才知悉的」 、「(你在義竹的工廠有無看過庭上三位被告?)只有見過 辰○○,當時辰○○的太太也在場」、「(你去時辰○○在 工廠做什麼?)與我談一些業務上的問題,譬如使用後有無 的問題,有無開發新產品,是否需要協助等」、「(現在萬 昌漆料行叫的貨至今積欠多少款項?時間為何?)九十三年 三月到八月間的貨款,總金額為七十四萬一千一百七十四元 」、「(你們公司如何與萬昌漆料行請款?)月結,我每月 出差時,親自拿著請款單到義竹萬昌漆料行工廠直接交給小 姐」、「在九十三年八月退票之前,我並不知道有甲○○這 個人,也不知道有亥○○,是退票後到工廠才知道」、「因 為辰○○只告訴我說公司改組及地址搬遷,並沒有說要讓渡 ,所以我們認定買的人是辰○○,又我們廠商等事後有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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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鎷斯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顏光色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接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南特化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和興化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泰漆料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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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滿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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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