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原 告 嬌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璋
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律師
顏心韻律師
被 告 健傳工程有限公司即健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紘
被 告 葉基田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林詠御律師
柯林宏律師
被 告 張余棟
賴彥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第二項、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健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健傳工程有限公司即健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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