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大輪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盛弘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上訴人 瑋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045萬0968元,第
三審應徵裁判費21萬56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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