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402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謝華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肆佰陸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11-07
3459-432:以年利率百分之13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106 年9 月3 日止,尚有新臺幣99,469元未依約繳款
,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
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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