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乙○○
相 對 人
即 上訴人 彰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請求就本院民
國95年11月7日所為之判決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三頁第二十六、二十七行關於「... 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在331,7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之記載,應更正為「... 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在607,65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援引原審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 第275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而原審判決關於被上訴人鄭春 明自民國93年5月起至94年12月底,勞動能力損失新台幣438 ,000 元部分,誤算為43,800元,致其後損害賠償金額之加 總及減少隨之誤算,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三頁第二 十六、二十七行關於「... 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在331, 7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之記載因而誤寫為「... 請求 被上訴人連帶賠償,在607,65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 核屬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原審判決已依被上訴人鄭春明聲 請更正判決,本院前開判決此部分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亦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蔡王金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麗花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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