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3年度,32號
SLDV,103,重家訴,32,201707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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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32號
原   告 李品樺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複 代理人 莊巧玲
李馬雪娥
程序監理人 劉師婷律師
被   告 李孟儒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被   告 李孟憙
      李晉賢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鷥媛律師
被   告 李孟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程序監理人劉師婷律師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認有必要時,得隨時以裁定撤銷 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3 項定有明文。二、本院前以被告李馬雪娥為受輔助宣告支人,且其輔助人則為 當事人,為保護李馬雪娥之利益,於民國104 年5 月7 日裁 定選任劉詩婷律師為其程序監理人。茲因李馬雪娥已於106 年3 月24日死亡,自非得繼承遺產之人,故無再以程序監理 人保護其利益之比要,爰徵詢兩造及訴訟代理人之意見後, 依上揭法文規定,撤銷劉詩婷律師作為程序監理人。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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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