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字第10號
原 告 劉家樹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柏霳律師
被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
被 告 王榮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嘉瑞律師
韓世祺律師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