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3年度,10號
SLDV,103,醫,10,2017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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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字第10號
原   告 劉家樹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柏霳律師
被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 
被   告 王榮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嘉瑞律師
      韓世祺律師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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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