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300號
SLDV,102,重訴,300,2017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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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原   告 ICOTHING TECHNOLOGY LIMITED(薩摩亞商艾克新
      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原   告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 代理人 梁瑜晏律師
      陳彥嘉律師
被   告 力麗觀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易
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律師
複 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原告ICOTHING TECHNOLOGY LIMITED (薩摩亞商艾克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更正為「張乃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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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麗觀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