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584號
抗 告 人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即聲請人
受搜索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受搜索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裁定(96年度急搜字第12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於民國96年6 月28日以中縣豐警偵字第0960004630號函陳報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因偵辦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 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昃股檢察官核發逕行搜索指 揮書後,自民國96年6 月27日21時30分起至同日22時01分止 ,在受搜索人甲○○位於臺中縣神岡鄉○○村○○路5巷2號 住所執行緊急搜索,經搜索後未發現應行扣押物,有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逕行搜索指揮書、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等在卷足憑。惟搜索人就何以發動緊急搜索, 當時有何急迫情形,倘不進行緊急搜索,證物恐有遭偽造、 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等緊急搜索發動之要件,均未提出相 當理由或事證供原審法院佐參,是既無急迫情形,又無相當 理由,搜索人即對受搜索人所在處所進行緊急搜索,自有未 洽。因認抗告人本件對於受搜索人之緊急搜索,於法不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予以撤銷。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實施搜索當日19時起,臺中縣神 岡鄉鄉長候選人劉八郎,乘坐司機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由 一不明老者陪同,攜裝有不明物品之提帶,未著任何競選服 飾,進入受搜索人住處(受搜索人為該戶戶長,其母為擔任 神岡鄉鄰長),約10分鐘後該候選人空手離開受搜索人住處 ,一行人又陸續前往其他鄰長住處,此均經抗告人全程掌握 ,並有蒐證影帶及翻拍照片在卷可稽。且該次神岡鄉鄉長定 於96年6月30日進行投票補選,該候選人於投票日前3天即執 行搜索日,乘坐連續攜不明物品前去受搜索人住處及選區內 其他鄰長,此舉顯非尋常,且事涉選舉,如不進行緊急搜索 ,相關證物恐遭湮滅或隱匿之虞。綜上,本件當時非但有合 理懷疑認受搜索處有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相關證物, 該證物有湮滅、隱匿之虞,且有緊迫情形,此次搜索於法有 據云云。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
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 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 或執行拘提、羈押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本條 文之立法意旨,在於為進行逮捕或拘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或防止犯罪發生之目的,得無搜索票進入住宅或其他處所。 是必先有相當理由足以判斷所欲進行逮捕拘提或羈押之被告 或犯罪嫌疑人存在而得進行合法拘捕或是一定事實足信有犯 罪正在發生而情形急迫對公共利益或個人之重大法益即將或 正在遭受重大侵害,方得依本項規定於無法院所核發搜索票 前提下,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所稱其他處所包括住宅 以外,一切可能藏匿「人」之地點、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大型 容器在內。而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 項第2款所謂因追躡現 行犯或逮捕脫逃人者。必先於逕行搜索前已發現現行犯或脫 逃人而不間斷的尾隨追蹤,於該欲逮捕對象進入住宅或其他 處所時,得進入該處所逕行搜索,以發現該現行犯或脫逃人 而言。所謂之現行犯係指依同法第88條第1、2項規定,犯罪 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以及被追呼為犯罪人者或因持 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物等處露有犯罪痕跡 ,顯可疑為犯罪人者之準現行犯在內。是必要有一定之事實 及證據足以認定現行犯或脫逃人存在方得進行合法逮捕,始 得發動逕行搜索。
四、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所為之逕行搜索(學者有稱為 緊急搜索),檢察官應於實施後3 日內陳報該管法院,刑事 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 第131條第2項所為之逕行搜索,應於實施後3 日內,將搜索 扣押筆錄影本,以密件封緘隨函陳報該管法院,如有扣押物 時須連同扣押物清冊影本一併陳報。檢察官依同條第2 項後 段之規定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逕行 搜索,應要求執行人員於執行完畢後,至遲在12小時內以密 件封緘回報,俾檢察官於實施後3 日內陳報法院,檢察機關 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第28項前段、中段復定有明文。五、經查:
(一)本件抗告人於原審法院之陳報函並未明確敘明逕行搜索之 原委,而依抗告人抗告狀所提理由,本件係因神岡鄉鄉長 定於96年6月30日進行投票補選,候選人劉八郎於投票前3 日,乘夜連續攜不明物品前去受搜索人住處及選區內其他 鄰長,此舉顯非尋常,且事涉選舉,如不進行緊急搜索, 相關證物恐遭湮滅或隱匿之虞云云。查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1 項之規定係為了進行逮捕或拘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而無搜索票進入屋內或其他處所,不包含找尋應扣押之物 ,前已敘及。況本件搜索人僅依當時情形推測受搜索人違 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無進一步的事證可以確定受搜 索人係現行犯。既然於逕行搜索前無法認定受搜索人為現 行犯或準現行犯,自已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 2 款追攝現行犯之要件。而本件搜索人於全程跟監候選人 劉八郎,應該是針對欲發現被搜索人是否果真有涉犯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證據保全,而如其情況急迫,此時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之規定為證據保全之逕行搜索。 待確實發現犯罪事實以後,如符合現行犯之規定,再將受 搜索人逮捕。而非如搜索人以極薄弱之證據下將受搜索人 認定為現行犯加以逮捕後發動逕行搜索。
(二)復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陳報主體依上 開說明,應由指揮實施逕行搜索之檢察官為之,抗告人逕 向原審法院報告,實與前揭法律規定有違。是本件抗告人 於原審法院所為之報告及原審法院所為駁回陳報並撤銷搜 索之裁定,均與法律規定不合,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並 駁回抗告人向原法院所提出之陳報。另本件逕行搜索之程 序是否適法,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本件指揮實施逕行搜 索之檢察官另向該管法院檢具相關事證陳報,而為適法之 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張 惠 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