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區美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6 年度執聲付字第1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區美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區美華因詐欺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1 月18日送監執行,現在於法務部矯 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7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區美華前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276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 本院以105 年度湖簡字第83號判決判處應行有期徒刑6 月確 定,於105 年1 月18日入監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 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7 月14 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16631 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 106 年8 月1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 終了日期為106 年7 月31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 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 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