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拷貝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857號
SLDM,106,聲,857,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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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57號
聲 請 人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劉亞杰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本院105 年度侵訴字第13號案件被告花坤田之選任
辯護人因被告花坤田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拷貝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五年度侵訴字第十三號案件卷附檢察官於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詢問被害人A 女過程之錄音、錄影光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付與被害人A 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於檢察官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光碟,以確認被害人A 女證 詞之可信度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 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 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影印、抄錄、電子掃描、攝影之, 並得聲請交付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之光碟或轉拷 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 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9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轉拷交付檢察官製作被害人A 女偵訊筆錄 時之訊問過程錄音、錄影光碟,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另按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 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應予保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所定其他足 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 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 人基本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1 項前段、同法施 行細則第6 條各有明文。本件被告花坤田被訴部分係屬性侵 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因上揭偵訊光碟內容涉及 被害人A 女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與影像、聲音等足 資識別其身分之個人基本資料,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拷貝 前開偵訊光碟後,自應依法妥為保密,併予指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林妙蓁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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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