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38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高永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捌佰肆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高永泰於民國104年3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5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5月2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197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17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
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
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
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緣相對人高永泰於民國105年3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6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
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5月9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
息49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585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
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
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
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
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
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
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438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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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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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高永泰 456│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613元│0000000000│05月 03日 │ │點二九 │
│ │ │198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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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高永泰 456│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9208元│0000000000│05月 03日 │ │點七九 │
│ │ │198 │起 │ │ │
├──┼───┼─────┼──────┼──────┼───────┤
│ 003│新臺幣│高永泰 456│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4900 │0000000000│05月 03日 │ │點七九 │
│ │元 │198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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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高永泰 456│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30097 │0000000000│05月 03日 │ │ │
│ │元 │198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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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6│新臺幣│高永泰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73701 │0000000000│05月 10日 │ │九九 │
│ │元 │679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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