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更(一)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
選任辯護人 李思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號(
選任辯護人 趙建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販賣毒品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
字第952號,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082號、第3237號、第4548號
),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1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戊○○未經許可持有槍枝、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二級毒品部分、丙○○部分均撤銷。
戊○○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肆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4、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台幣壹萬壹仟元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其他上訴駁回。
戊○○上開撤銷改判未經許可持有槍枝部分主刑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主刑所處有期徒刑玖年、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主刑減刑後所處有期徒刑玖月、轉讓第二級毒品部分主刑減刑後所處有期徒刑伍月,與上訴駁回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主刑所處有期徒刑拾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4、5、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台幣壹仟元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戊○○(原名劉全崇,綽號「古意」、「家棟」)前曾因竊 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0年3月19日以89年度 易字第48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於91年7月 2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其仍未悔改,於92年10月15日16時 許,在彰化縣埔心鄉○○路427巷1號住處附近釣魚場旁,拾 得脫離不詳姓名年籍成年人持有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 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改造槍枝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 0000000號、含彈匣1個)(另有均不具殺傷力之改造子彈1 顆、改造彈頭4顆、改造子彈半成品19顆、改造手槍護弓1個 、火藥粉1包及玩具底火帽之底火98顆),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而侵占入己,並攜帶回彰化縣埔心鄉○○村○○ 路427巷1號住處藏置,未經許可而無故持有之。嗣於93年4 月21日15時許,員警持原審所核發之搜索票至戊○○上開住 處執行搜索,扣得上揭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1 枝(另有均不具殺傷力之改造子彈1顆、改造彈頭4顆、改造 子彈半成品19顆、改造手槍護弓1個、火藥粉1包及玩具底火 帽之底火98 顆)等物,始悉上情。
二、戊○○亦明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不得販賣,竟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於下列所示時間地點,連續 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自93年1、2月間某日起至同年2月11日止,由辛○○以家中 (04)0000000號電話,撥打戊○○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兩人再相約至彰化縣溪湖鎮○○路328巷50弄28 號附近,連續販賣海洛因予辛○○(綽號「阿添」)5次, 及先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辛○○2次,每次交易金額均為 新台幣(下同)1千元,合計販賣海洛因所得為5千元,販賣 甲基安非他命所得係2千元(未扣案,以辛○○所述之購買 海洛因5次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最低次數2次及價格每次1包1 千元計算,為有利被告戊○○之認定)。
(二)自93年1月底某日起至同年2月間止,在彰化縣埔心鄉○○村 ○○路○段279巷口附近,由丙○○出面向戊○○購買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次,交易金額分別為5百元、1千元,合 計販賣所得為1千5百元(未扣案,以丙○○所述之2次次數 ,及金額5百元、1千元各以1次計算,為有利被告戊○○之 認定),丙○○取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以供自己施用。(三)於92年底期間,在戊○○位在彰化縣埔心鄉○○路427巷1號 住處或甲○○(綽號「阿延」)位在彰化縣員林鎮○○路1 巷20弄21號住處等地點,連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甲○○3 次,其中交易金額係2次5百元,1次1千元不等,合計販賣所
得為2千元(未扣案,以甲○○所述之最低次數3次及價格5 百元2次,1千元1次計算,為有利被告戊○○之認定),(四)於93年初某日,戊○○販賣海洛因予甲○○1次,交易金額 係5百元,合計販賣所得為5百元(未扣案,以甲○○所述之 最低次數1次及價格5百元計算,為有利被告戊○○之認定) 。
(五)自93年農曆過年期間(按除夕為93年1月21日)某日起至93 年6月13日止,在庚○○之住處,連續販賣海洛因予庚○○ ,每星期2次,其中5次,交易價格2百元,其餘交易價格為2 千元,合計販賣所得為7萬1千元(未扣案,以庚○○所述之 期間計算,最低係20週,每週以最低次數2次,合計40次, 其中5次以最低價格2百元計算,其餘35次,以最低價格2千 元計算,為有利被告戊○○之認定)。
(六)自93年6月初某日起至同年6月13日(起訴書誤載為11日)止 ,連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庚○○3次,每次交易金額2千元 之次數有2次,交易金額5百元有1次,合計販賣所得為4千5 百元(未扣案,以庚○○所述之最低次數3次及價格5百元1 次,2千元2次計算,為有利被告戊○○之認定)。(七)嗣於93年6月12日23時30分許,在彰化縣田中鎮○○路與明 慶街口,員警在庚○○所駕駛車牌號碼W9-2081號自用小客 車上,扣得戊○○所有供販賣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警秤毛 重合計3.3公克),始查悉上情。
三、丙○○(綽號「阿松」)前曾因竊盜案件,分別經原審判處 有期徒刑6月及1年而確定,並經原審於91年7月2日以91年度 聲字第1195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而確定,嗣於 92年5月31日期滿執行完畢(起訴書誤載為同年6月4日執行 完畢出監),其仍未悔改,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不 得販賣,竟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93年1月中旬(農曆過年前)間,在彰化縣埔心鄉○ ○路某處,同意「阿明」以該土造槍管半成品1枝作為購買 甲基安非他命之代價,而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數量約可 施用2次)予「阿明」(起訴書認為被告甲○○及戊○○就 此部分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尚有未洽)。四、又丙○○(承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與戊○○(承上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由戊○ ○(以自己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 ,透過不詳管道販入甲基安非他命後,再由戊○○或交由丙 ○○(以自己所有門號0000000000、00000000 00號行動電 話作為聯絡工具),自92年11月間某日起至93年1月19日止
,黃朝欽(綽號「黑人」,已於95年2月2日死亡)以撥打電 話方式,連續向戊○○(起訴書誤贅載丙○○)表示要購買 甲基安非他命,二人約定交易地點後,由丙○○或戊○○前 往彰化縣溪湖鎮黃朝欽住處或彰化縣員林鎮火車站附近之全 虹遊戲場內,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黃朝欽,共計2次,每次 交易金額係5百元,合計販賣所得為1千元(未扣案,以黃朝 欽所述之最低次數2次及價格5百元計算,為有利被告等之認 定)。
五、嗣於93年2月12日10時40分許,在彰化縣埔心鄉○○村○○ 路○段276巷6號丙○○住處,扣得丙○○所有、販賣甲基安 非他命所得之上開改造槍管1枝及其所有供以聯絡販賣甲基 安非他命之行動電話2具(門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 000號)、與本案無關之供自己施用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 包(淨重0.01公克)、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食器1 組、施用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1支。另於93年2月12日10時 50 分許,在彰化縣員林鎮○○路47之3號前,為警查獲,並 在戊○○所駕駛之車牌號碼PM-9148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其 所有供分裝上開第一、二級毒品用供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 他命所用之分裝毒品用之空塑膠夾鍊袋7個、吸管杓子1支及 上開聯絡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乙具、與本案無關 之不明粉末1小包(淨重0.22公克)。
六、戊○○明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不 得非法轉讓,竟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及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
(一)自92年底起自93年年初止,在彰化縣埔心鄉戊○○住處,連 續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少許與甲○○2次(均已施用一空 )。
(二)在92年年底期間,亦在同一處所,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少許予甲○○3次(均已施用一空)。(三)自92年12月間某日起至93年1月9日以後之1月間某日止,連 續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少許與丙○○5次(均已施用一空 );另外於同一期間,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少 許予丙○○5次(均已施用一空)。
(四)於93年農曆過年(按除夕為93年1月21日)後某日,無償轉 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有海洛因之香煙1支)予庚○○1次 (已施用一空)。
七、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台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及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田中分局 報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犯罪事實一部分:
一、此部分業據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準備程序、原審 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
二、此外,復有前揭查獲之改造槍枝1枝(含彈匣1個)扣案足資 佐證,而扣案之槍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 ,認為該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由仿 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 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槍枝,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 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有該局93年4月28日刑鑑字第09300 87910號槍彈鑑定書1份在卷足參(見93年度偵字第3237號偵 查卷第19至23頁),核與被告戊○○之自白相符,此部分之 事實,事證明確,被告戊○○此部分之犯行至堪認定。貳、犯罪事實二、三、四部分:
一、訊據被告戊○○坦承上開分別轉讓第一、二級毒品給甲○○ 、庚○○之犯行,但矢口否認其餘轉讓丙○○之犯行,被告 丙○○亦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被告戊○○辯稱:我沒有販賣 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證人辛○○等人所說關於販賣毒品 部分不實,他們有要我調毒品,我有幫忙調,辛○○、庚○ ○與我有仇隙,我也沒有轉讓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給被告 丙○○云云;被告丙○○辯稱:綽號「阿明」者有時會來找 伊,因為二人均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習慣,有時會請綽號 「阿明」者施用,有一次「阿明」來找我,並且一起施用毒 品之後,「阿明」就將扣案之槍管1支之寄放在我這裡,我 並沒有交給他甲基安非他命,亦未介紹「阿明」等人向被告 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伊也未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伊是 和「阿明」等人一起去買甲基安非他命云云。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被告丙○○、同案被告甲○○於警詢中之自白,確實係出於 被告丙○○、同案被告甲○○任意性,並沒有以不正(法) 方式取得一節,已據原審勘驗被告丙○○、同案被告甲○○ 警詢光碟無誤,此分別有原審94年11月2日、94年9月21日勘 驗筆錄在卷可徵,此外又查無其他有影響其自白之任意性之 處,因此被告甲○○、丙○○分別於警詢中所述,並無非任 意性之情形,先此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 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 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 ,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
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 不符,亦屬之。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 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 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 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 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本件證人即被告丙○○、同 案被告甲○○於警詢及法院審理時之供述,有前後陳述不符 之情形(詳如下述),另證人庚○○、辛○○於警詢及法院 審理時供述之部分細節,亦有前後陳述不符之情形(詳如下 述),本院審酌其等於警詢中之證述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 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 ;且較無來自被告或其他成員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 實之指證,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被告之機會,揆諸上開說 明,其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 況,且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揭規定,其於警 詢中之證言自有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死亡之情形時,其於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 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 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自明。本件證人黃朝欽已於 95年2月2日死亡一節,有卷附之戶籍資料可憑,其就上開事 實四、所示之時、地向被告戊○○及丙○○購買甲基安非他 命之事實,已於93年2月13日警詢中,就時間、地點、價格 、聯絡方式陳述甚詳,黃朝欽復於偵查中具結證述:與警詢 中所述相同內容之陳述,且警詢筆錄之製作,距所述最後一 次毒品交易日期不到1月,且坦承有施用毒品之習慣,對於 施用毒品來源當時記憶自較深刻,且較無利害權衡,是黃朝 欽先前警詢所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 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之規定,自得為證據 。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此因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 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本 件證人黃朝欽、庚○○、辛○○、證人即被告丙○○、同案 被告甲○○在檢察官偵訊時具結所為證述,未曾提及檢察官 在偵訊時有任何不法取供之情形,且證人黃朝欽、庚○○、 辛○○等人均坦承有施用毒品之習慣,對於施用毒品來源當 時記憶自較深刻,且證人黃朝欽於法院審理時已經死亡無從 再為傳訊,已如上述,另證人庚○○、辛○○、證人即被告
丙○○、同案被告甲○○已分別於原審、本院到庭作證接受 詰問(詳如下述),又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上開證人黃朝 欽、庚○○、辛○○、證人即被告丙○○、同案被告甲○○ 在檢察官偵訊時具結所為證述,自得為證據。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甲○○、證人即被告丙○○ 、證人辛○○、黃朝欽、庚○○證述屬實,其證述內容摘要 如下:
1、證人即同案被告甲○○於警詢中證(供)述:(問:你所施 用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向何人購買的?價錢如何?) 我都是向綽號「家棟」之戊○○及綽號「阿林仔」之曾永林 等人購買的,向戊○○買比較貴,1錢(甲基)安非他命要 價3千元或3千5百元不等,向曾永林買比較便宜,1錢(甲基 )安非他命要價2千5百元至3千元不等。(問:你有無販賣 毒品?何種毒品?如何販賣?)我沒販賣毒品,我因為跟戊 ○○比較熟,所以別人要向戊○○購買毒品時,戊○○常常 會叫我幫忙送去,而我只是分得一些免費的(甲基)安非他 命施用而已。(問:你幫戊○○送何種毒品給購買的人?) 大部分是幫戊○○送(甲基)安非他命給人,有時候也會幫 忙送海洛因毒品。(問:你幫戊○○分送毒品,他沒有給你 佣金嗎?)沒有,只有給我一些(甲基)安非他命施用,當 作「走路工」而已。(問:除了戊○○及曾永林外,丙○○ 、黃朝欽、辛○○及己○○等人有無販賣毒品?何種?有無 施用毒品?何種?請詳述。)據我所知丙○○有在販賣(甲 基)安非他命‧‧‧,有時候丙○○缺貨時,會叫我向戊○ ○調一些毒品給他,而且價錢都要壓低,否則他就沒得賺, 他也有在施用海洛因毒品,‧‧‧辛○○有施用海洛因及( 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但我不知他有無販賣毒品,而己○○ 有在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我也不知她有無在販賣毒 品。(警方搜索丙○○住處所查獲的改造槍管【已通槍管】 1支,你是否知道何人擁有槍械等物?)‧‧‧戊○○也擁 有1把類似「PPK」的短槍,我親眼看過。‧‧‧(警方提示 93年1月19日17時24分5秒,由綽號「阿松」之丙○○(A ) 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撥打0000-000000行動電話給你(B )的談話內容:「A:阿賢,你在那?B:山上。A:『阿林 仔』有跟你在一起嗎?B:沒有,怎樣?A:要東西【指毒品 】B:要多少你跟我講就好了,我這裡有啊。A:『阿林仔』 給我3(指3千元)而已,可以也一樣嗎?B:『查埔』的嗎 ?A:對。B:35啦(指3千5百元)讓我賺五百。A:好啦, 要幫人送過去哦!B:送去哪裡?A:田中。B:好啊。A:但
我們現在沒現金給人家啊。B:為什麼沒現金給人家?那麼 好笑。A:我身上都沒現金,要『東西』過去人家錢才給。B :我說我身上有『東西』你聽不懂?A:你那邊有多少?B: 『東西』全部都在我這裡,你聽不懂。A:你過來家裡載我 ,『東西』是你自己個人的嗎?B:你不要管個人或是誰的 ,就35啦。A:我們一人5百。B:好啊!不然我都跑白工。A :好啊!B:你先回家,我處理好再過去找你。A:不能太久 。B:我現在跟人講另外一條,這條可能比你那條更大條。A :好啊,你那邊先處理,儘量快點。B:我知道。」是否有 此事?)有的,確是「阿松」(指被告丙○○)打電話給我 的內容沒錯,但當時的情形是戊○○與曾永林二人在電玩店 內玩,暫時將他們二人的毒品交給我保管,我在車上時丙○ ○剛好打電話來要買毒品,所以才會有上述對話,丙○○跟 我講我們一人5百元是我想與丙○○偷賣一些戊○○與曾永 林寄放的毒品賺一些錢加油用的。(問:上述譯文中所說的 「東西」是指什麼?)是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毒品 。(問:「查埔」所指何物?)是指(甲基)安非他命。( 「查某」、「粗的」、「細的」、「硬的」、「軟的」係所 指何物?)「查某」、「細的」、「軟的」係指海洛因毒品 。「粗的」、「硬的」係指(甲基)安非他命毒品等語(93 年2月12日警詢筆錄,見93年度偵字第3776號偵查卷第47至 51頁);另於93年10月7日偵查中具結供述:(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的來源?)跟戊○○拿的,時間我忘了,大概是 92 年被查獲前11或12月時候,我是跟他拿,沒有跟他買, 要來吃,我和他是朋友。(何時開始幫戊○○將毒品交給買 家?)92年11、12月,交付(甲基)安非他命給買家。買家 我已經忘記了,大概2、3次,地點我也忘了。買家大概5百 元、1 千元都有。(為何要幫戊○○將毒品交給買家?)只 是幫他拿給買家而已,我忘記時間了,因為我有海洛因的毒 癮,所以我要跟他拿海洛因施用,他就要求我順便把毒品拿 給買家,都是我一個人拿給對方的。第一次我忘記了,大概 是92年的時候,最後一次是93年1月,但是我不確定,對方 拿錢給我之後,我就拿給戊○○。(戊○○一次給你多少毒 品?)大概都是夠用而已。(與戊○○有仇恨嗎?)沒有, 我沒有陷害他。(是否有調「貨」【指毒品】給丙○○?) 丙○○有打電話問我,但是我貨沒有給他,我叫他去找別人 。(丙○○是否有向戊○○購買毒品?)我不知道,丙○○ 與戊○○原本就認識,但我不知道是否有向戊○○買毒品。 (黃朝欽是否有幫戊○○賣毒品?)我不知道。時間太久了 ,我忘記了。黃朝欽是跟戊○○買毒品,買來自己施用,我
有看到黃朝欽跟他買(甲基)安非他命,我看到的次數1次 或2次,買了幾次我不知道。(曾否目睹戊○○擁有1把PPK 的短槍?)有,在戊○○的家,大概92年10、11、12月的時 候,正確日子我忘記了。(戊○○於93年4月21日被查獲的 手槍是否為你所看過的手槍?)是。(最後一次幫戊○○送 海洛因是何時?)我忘記了‧‧‧(對於你有幫戊○○交付 毒品給買家有何意見?)有,是我帶他們去而已等語(見93 年度偵字第3237號偵查卷第63至64頁);又於94年4月13日 偵查中具結供述:(毒品來源?)甲基安非他命是跟戊○○ 買的,也有免費拿的,時間大約是92年年底,有時候在我家 交貨,有時候在戊○○住處,每次交易金額5百元到1千元, 次數大約3、4次,最後一次我忘記了。免費拿的部分,我如 果沒有錢的時候,去找他,他就會給我,時間大約是92年年 底,次數也是3、4次。海洛因部分,大約93年年初跟他買的 ,最後一次時間我忘記了,總共1、2次。(是否於92年11月 間到93年1月間有幫戊○○把毒品拿給買家?)我是有跟他 買,‧‧‧。(丙○○是否有請你幫其他買家調取毒品?) 沒有,電話中是有講,但是這條交易沒有成功,我沒有做, 丙○○後來去找戊○○。(丙○○為何會打電話給你?)因 為他找不到戊○○所以才來找我,然後問我這邊有沒有東西 ,是什麼東西我已經忘了,不知道是海洛因還是甲基安非他 命。(是否有看過黃朝欽跟戊○○購買毒品?)有,大約是 92 年年底,因為是我去戊○○那邊購買毒品,看到黃朝欽 也在那邊買毒品,他是買(甲基)安非他命。(戊○○曾經 免費提供給你哪種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都有 ,是我自己跟他要的,海洛因是在92年底至93年初,我沒錢 才跟他要,他有就會給我,次數我忘記了,大約1、2次,因 為他沒有賣很大等語(見93年度偵字第3237號偵查卷第79至 80頁)。另於本院本審審理時具結證述:(在93年初有無向 戊○○購買海洛因?)沒有,我們是一起去買的,(92年底 你有向戊○○買安非他命?)我們付一些錢一起去買的,( 在92年11月、12月至93年1 月,戊○○有無叫你將安非他命 拿給不認識的人?)忘記了,(你有看過黃朝欽向戊○○買 安非他命?)不曾,(既然現在說沒有向戊○○買海洛因及 安非他命,沒有替他送毒品?為何在警詢時說有?)當時啼 藥(藥癮發作),精神恍惚,(警詢中警方所提示的通訊譯 文,問:你在電話中所稱「查某」、「細的」、「軟的」係 何指?你回答是海洛因、問:你在電話中所稱「粗的」、「 硬的」係何指?你回答是指海洛因,是否你的回答?)是。 他寫在單子上叫我回答,(有無跟戊○○拿過免費的毒品?
)有,(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二樣都有,(何時、何地 ?)忘記了,(約幾年?約幾次?約在92年底?)是,( 海洛因有無5次?)2、3次,(甲基安非他命也是在該期間 ?幾次?)也是2、3次。但是他請我的。吃藥的人有時會互 相請,有時在他家,有時在我家等語(見本院本審卷一第23 3、234頁)。
2、證人即被告丙○○於93年2月13日警詢中證(供)述:(警 方執行搜索你是否在場?當場查扣何物?有何人在場?)警 方執行搜索時有我和我女友己○○在場,並在我住處房間內 查扣海洛因1小包(淨重0.0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注射針筒1支、改造槍管1支、行動電話2具(0000-0000 00、0000-000000)等物品。(警方查獲右記違禁物是何人 所有?作何用途?己○○在場作何事?)都是我本人所有, 海洛因是我自己施用,吸食器是我製作後與己○○共同使用 ,己○○於本(2)月12日凌晨3時許買便當到我住處... 2支行動電話是藥腳跟我調海洛因和(甲基)安非他命及我 向藥頭調藥(指毒品)所使用,改造槍管是綽號「阿明」男 子送給我,並叫我自己到玩具店找小型四五玩具手槍將槍管 換掉再裝上該改造槍管即可擊發實彈使用。(綽號「阿明」 男子於何時?何地?將改造槍管交付給你?有無代價?組裝 完成後作何用途?)於今(93)年1月中旬過年前,詳細時 間我記不清楚,在我家前面的中正路上「阿明」將改造槍管 交給我,代價就是以(甲基)安非他命換取,如果我有錢組 裝完成是想拿來防身。(你知道綽號「阿明」男子現住何處 ?本名及聯絡方式為何?改造槍管來源為何?另外你所述之 藥頭和藥腳有哪些人?本名及聯絡方式為何?請詳述)「阿 明」本名我不清楚‧‧‧至於改造槍管是我拿可施用2次的 安非他命給他,而他才送給我,藥頭、藥腳有綽號「阿延」 (事後查證本名為甲○○)、「阿偉」(事後查證本名為吳 維乾)(你們的術語「查埔」、「查某」、「粗的」、「細 的」、「硬的」、「軟的」所指為何?)「查埔」、「粗的 」、「硬的」是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查某」、 「細的」、「軟的」是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毒品。‧‧‧( 你有無販賣海洛因和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我都是幫朋友 調藥,我都帶他們去找藥頭「家棟」、「阿延」,然後再從 中分得一些海洛因和甲基安非他命供自己施用。(你所指的 吸毒朋友有那些人?)像是綽號「黑仔」、「阿民」(事後 查證本名為陳志民)、「阿偉」(事後查證本名為吳維乾) 、「和尚」、「小涵」、「阿延」(指被告甲○○)。(根 據警方通訊監察你所持有0000-0 00000行動電話92年11月28
日至93年2月1日期間和前所供述綽號「黑仔」(聯絡電話 0000-0 00000)、「阿民」(聯絡電話0000-000000)、「 阿偉」(聯絡電話係都使用公共電話及0000-000000)、「 和尚」(聯絡電話0000-0000000)、「小涵」(聯絡電話 0000-00000 0)、「阿延」(聯絡電話0000000000)等人有 毒品交易情形,你作何解釋?)「黑仔」、「阿民」、「阿 偉」、「和尚」、「小涵」、「阿延」需要毒品,我幫他們 當面跟「家棟」接頭,然後價錢他們自己去談,‧‧‧(你 於何時?何地?幫「黑仔」、「阿民」、「阿偉」、「和尚 」、「小涵」、「阿延」等人跟「家棟」接洽毒品買賣?) 帶他們和「家棟」接洽毒品買賣時間都在晚上,期間大概是 從去(92)年12 月開始至最後一次是今年過年前左右,地 點都在埔心鄉○○路與中正路279巷口交易,詳細時間、地 點我記不得。(你有無替「家棟」本名戊○○的藥頭運送販 賣毒品?)有,我幫「家棟」送甲基安非他命給「黑仔」, 並向「家棟」拿取一些甲基安非他命自己施用,沒有拿過錢 。(你於何時?何地?幫「家棟」送甲基安非他命給「黑仔 」?前後共幾次?)我於去(92)年11月底某天晚上曾經幫 「家棟」從埔心路上取貨後送甲基安非他命到「黑仔」他員 林的住處,正確地點記不清楚了,‧‧‧(「阿林仔」(本 名曾永林)、「阿延」(本名甲○○)、「家棟」(本名戊 ○○)等三人是否一起在販賣毒品?有無親眼所見?何時? 何地?)「阿林仔」我只看過他和「家棟」在一起,是沒看 過他販賣毒品,至於「阿延」、「家棟」據我所知就有在販 賣毒品,我有在場看見,時間次數太多我記不得了,地點都 是在埔心鄉附近,詳細地點我也記不得。(「黑人」(本名 黃朝欽)、「阿添」(本名辛○○)、「阿偉」(本名吳維 乾)等三人是否經常介給買家向「家棟」或透過你買毒品? 從中獲利多少?)「黑人」和「阿偉」是有介紹朋友向「家 棟」或透過我買毒品,至於「阿添」,我只見過他和「家棟 」在一起,但是沒有透過我買毒品。獲利部分,我沒有向他 們拿過錢,都是他們給我甲基安非他命作為代價。(你是否 知道「家棟」擁有槍枝及販賣毒品所使用之電子磅秤等違禁 品?)我沒見過,我於92年11月底,他開PM-9148號自用小 客車載我一起去送毒品時,在他車上看到電子秤等語(90年 度偵字第3776號偵查卷第23至29頁);於93年10月13日偵查 中具結供述:(毒品來源?)我是向員林全虹遊戲場一位叫 作「阿中」拿的。(是否有向戊○○拿毒品?)我有向戊○ ○拿毒品,從92年12月到93年1月份,跟他要甲基安非他命 大概5次,我也有跟他要海洛因,也約5次。(為何戊○○會
給你毒品?)因為我們都是鄰居,也有親戚關係,我難過的 時候就跟他要。(警詢中所言是否實在?)實在。‧‧‧( 譯文中顯示你有幫戊○○送毒品或是介紹買家,有何意見? )因為我一些吸毒的朋友,他們會問我要去哪裡拿毒品,我 說要找人拿,要打電話給戊○○,然後我就跟我朋友一起去 找戊○○拿甲基安非他命,1次1千元,他們自己和戊○○接 觸。(何時開始介紹朋友向戊○○買毒品?)92年年底開始 介紹「阿圳」、「阿明」、「阿奇」,其他的我忘記了,大 概有3、4人,最後一次我已經忘了。(是否有獲得益處?) 我會主動向戊○○要毒品,戊○○會給我。(介紹買家向戊 ○○購買毒品次數?)我忘記了,交易成功的也好幾次。( 問:如何知悉交易成功?)我帶朋友去,由他們自己去交易 ,回來的時候我有問他們,他們說有買到了。(是否有向甲 ○○調過毒品?)沒有。‧‧‧(幫「阿明」調過幾次毒品 ?)好幾次,我是幫他向戊○○調毒品,調海洛因、甲基安 非他命都有。(槍管是否「阿明」送你的?)是「阿明」送 我的,我跟他說你拿這個給我沒用,他要我先收起來,我跟 他說我拿這個會有問題等語(見93年度偵字第5082號卷第10 0至102頁)。另於原審具結證述:‧‧‧(電話中如何陳述 ?)我都說我要「東西」(台語),因為我之前都施用(甲 基)安非他命比較多,所以戊○○知道我都是需要(甲基) 安非他命。至於內容我不太記得。印象中會再廟那邊會合, 他會跟我說多少錢,我才拿錢給他。我去的時候,我會先拿 錢給他,我在那裡等候,他之後才會拿毒品回來,有時候大 約都等了約2、30分鐘,等了約好幾次。(當時每天需要施 用多少次?)因那是我和別人合夥購買,不是我一人的。我 每天大約施用3、4次。(你除了跟戊○○拿之外,是否還有 跟其他人買?)也有找別人,我會先找他,有時候他不在, 找不到他,我會去找別人買。(跟戊○○那邊拿的次數有幾 次?)拿不到幾次。因為拜託他拿的次數不超過10次‧‧‧ (之前在警詢、偵查中所言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原審 95年1月20日審判筆錄第14至17頁);又於本院本審審理時 具結證稱:(有向戊○○購買過毒品?毒品種類?)我跟朋 友公家(台語)出錢,拜託戊○○幫我拿,拿(甲基)安非 他命,(此種狀況有幾次?)忘記了,(你拿多少錢?)都 是朋友公家(台語)出錢,有的出500、1000元,合一合300 0元(,你曾介紹別人跟戊○○買毒品?)不曾,(你曾經 介紹綽號阿明、阿奇、阿圳、小涵跟戊○○買毒品?)我是 說我們公家(台語)出錢去買,我去買,我們一起去廟裡等 ,拿到公家(台語)分一分,阿明等人是跟我一起合資的人
,我錢交給戊○○,戊○○叫我在他家附近的廟等,戊○○ 拿來,我們分一分再離開,(跟阿明等人去買約幾次?)事 情經過太久了,忘記了,有幾次,次數我忘記了,(每次都 是5個人一起?)不是,每次都是2個人,我有時跟阿明、有 時跟阿奇、有時跟阿圳、有時跟小涵,個別,(多少錢?) 有時較多錢,就一人出1500元,合起來3000元,有時一人出 1000元。跟他們合買幾次忘記了,都是買(甲基)安非他命 等語(見本院本審卷二第41、42頁)。
3、證人辛○○於93年2月12日警詢中證述:(你認識戊○○多 久了?與他是什麼關係?)我認識他大約2個月之久,是我 一個真名不詳綽號「鐵牛」的朋友介紹認識的,我跟他是朋 友關係。(你平日是否有施用毒品的習慣?若是有,是吸食 何種毒品?為何原因施用?)我偶爾有吸用甲基安非他命, 還有嗎啡,但是不是常吸食,因為我的家庭壓力很大,不小 心接觸到毒品,發現可以麻痺自己,所以才會想到施用毒品 。(你所施用的這些毒品來源為何?購買幾次?如何聯絡賣 方?)我這些毒品大部分是向綽號「家棟」戊○○買的,我 是從今年過年前開始向他買嗎啡,大約買了5次左右,他每 次賣我1小包算我1千元,我都是用我家電話(04-0000000) 打「家棟」的電話(0000-000000號)向他聯絡,然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