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6年度,45號
TPHV,96,上,45,2007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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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45號
上 訴 人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被 上訴人 旭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久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33號7樓之3
      許中銘律師
      朱容辰律師
      林育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9月14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八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滕允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姚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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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