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勞再字,95年度,6號
TPHV,95,重勞再,6,2007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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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再字第6號
再審原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癸○
訴訟代理人 馬靜如律師
      余筱瑩律師
再審被告  S○○
      徐彩
      a○○
      宇○○
      k○○
      n○○
      甲卯○
      甲酉
      歐進貴
      甲壬○
      M○○
      丁○○
      卯○○○
      丙○○
      l○○
      甲玄○
      Z○○
      己○○
      I○○
      y○○
      甲宙○
      z○○
      宙○○
      甲天○
      戊○○
      U○○
      F○○
      L○○
      未○○
      甲午○
      u○○
      g○○
      J○○
      b○○
      j○○
      巳○○
      甲辛○
      地○○
      辰○○
      W○○
      甲戊○
      D○○
      甲未○
      T○○
      酉○○
      X○○
      甲申○
      甲寅○
      甲○○
      甲己○
      Y○○
      甲地○
      r○○
      寅○○
      E○○
      玄○○
      子○○
      G○○
      B○○
      Q○○
      e○○
      午○○
      c○○
      亥○○
      v○○
      N○○
      s○○
      甲庚○
      w○○
      h○○
      C○○
      V○○
      戌○○
      黃○○
      甲巳○
      甲宇○
      丑○○
      甲乙○
      甲子○
      甲丑○
      o○○
      庚○○
      m○○
      t○○
      p○○
      i○○
      O○○
      q○○
      甲戌○
      壬○○
      甲丙○
      甲丁○
      甲甲○
      癸○○
      K○○
      甲亥○
      d○○
      申○○
      A○○
      甲黃○
      乙○○
      x○○
      辛○○
      甲辰○
      P○○
      R○○
      f○○
      H○○
      天○○
前列109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0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
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王淇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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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