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癸○訴訟代理人 馬靜如律師 余筱瑩律師再審被告 S○○ 徐彩 a○○ 宇○○ k○○ n○○ 甲卯○ 甲酉 歐進貴 甲壬○ M○○ 丁○○ 卯○○○ 丙○○ l○○ 甲玄○ Z○○ 己○○ I○○ y○○ 甲宙○ z○○ 宙○○ 甲天○ 戊○○ U○○ F○○ L○○ 未○○ 甲午○ u○○ g○○ J○○ b○○ j○○ 巳○○ 甲辛○ 地○○ 辰○○ W○○ 甲戊○ D○○ 甲未○ T○○ 酉○○ X○○ 甲申○ 甲寅○ 甲○○ 甲己○ Y○○ 甲地○ r○○ 寅○○ E○○ 玄○○ 子○○ G○○ B○○ Q○○ e○○ 午○○ c○○ 亥○○ v○○ N○○ s○○ 甲庚○ w○○ h○○ C○○ V○○ 戌○○ 黃○○ 甲巳○ 甲宇○ 丑○○ 甲乙○ 甲子○ 甲丑○ o○○ 庚○○ m○○ t○○ p○○ i○○ O○○ q○○ 甲戌○ 壬○○ 甲丙○ 甲丁○ 甲甲○ 癸○○ K○○ 甲亥○ d○○ 申○○ A○○ 甲黃○ 乙○○ x○○ 辛○○ 甲辰○ P○○ R○○ f○○ H○○ 天○○前列10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0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王淇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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