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字第103號上 訴 人 林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邱珮淳)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被 上訴人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原名稱交通部台北市區地○○路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蔡碧松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償還超額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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