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超額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字,95年度,103號
TPHV,95,建上,103,2007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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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林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邱珮淳)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被 上訴人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原名稱交通部台北市區地○○路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碧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償還超額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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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林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