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乙○○○○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99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業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所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減為罰金新台幣拾萬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乙○○○○業有限公司其代表人,於91年5、6月間 因執行業務,所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553號,判處罰金 新台幣2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陳祐治
法 官 張傳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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